芜湖条码中商品条码标识的形式
本着减少商品包装成本、装潢美观大方和易于扫描识读的原则,芜湖条码中商品条码标识主要设计成以下三种形式:
(1)直接印刷在商品标签纸或包装容器上。如烟、酒、饮料、食品、日用化工产品、药品等,利用大批量连续印刷的方法把条码标识和标签原图案同时印成,具有方便、美观、不增加印刷费用等优点。
(2)制成挂牌悬挂在商品上。如眼镜、手工艺品、珠宝手饰、服装等,在没有印刷条码标识位置的情况下,将条码打印在挂牌上再分挂在商品上。
(3)制成不干胶标签粘贴在商品上。如化妆品、油脂制品、家用电器等将条码与装潢图案印在不干胶上粘贴在商品上。一些产品的老包装因不带条码标识,为了减少浪费,也可将带条码的不干胶粘贴在老包装上。
经了解,肉品进入销售环节后,执法人员只要用手持读卡器,就可以读出电子小票上的全部信息。因为电子小票的全部信息,已经通过肉品质量追溯系统,与生产屠宰企业、经营户、集体伙食单位的屠宰专用控制器、电子秤、电子查询系统、电子追溯条形码、肉类批发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监控系统相连。而消费者在购买肉品时,只要收集好经营户通过电子追溯条码秤,打印出附有追溯条形码的小票即可。
专家透露,与普通的小票有所不同的是,由电子追溯条码秤打印出来的追溯条形码小票,除了标明重量、单价、总价、摊位号等信息外,小票上还印有一串数字“食品安全追溯码”。消费者可以通过通过销售终端查询系统、手机短信、上网查询等多种方式,全程追溯查询猪肉制品的质量情况。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条件的规定。
2.有权申请厂商识别代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
本办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实施产品生产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实施产品销售行为的人。
本办法所称"服务提供者"是指直接提供服务行为的人。
3.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采取自愿原则。但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就必须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手续。
4.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按下列规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1)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能与集团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共用厂商识别代码(特殊情况除外),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生产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产品上,可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集团公司的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其商品代码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但该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的规定。
2.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3.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以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及复印件。
4.《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需一式三份: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并存档一份,编码中心审批并存档一份,系统成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管理档案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不予受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的规定。
2.对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
3.对各类社会组织、行业部门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提出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若不属本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条码工作机构也将不予受理。
4.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的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申请,条码工作机构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释义】
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编制商品代码并通报编码信息的规定。
2.系统成员应当使用其获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编制商品代码。在编制商品代码时,必须遵守商品代码编制的基本原则,即商品编码的惟一性原则。
3.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4.非零售商品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和GB/T15425《EANUCC系统128条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5.物流单元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6.商品属性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986《EANUCC系统应用标识符》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7.位置代码的编制及条码表示应当符合GB/T16828《位置码》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8.系统成员在应用商品条码的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编码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基本特征信息及其对应的商品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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