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上如何使用芜湖条形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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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上如何使用芜湖条形码?

作者:芜湖兴利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21 08:05:58

芜湖条形码的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的含义:条,是条形码中反射率较低的部分,即黑色或彩色条纹部分;空,是条形码中反射率较高的部分,即白色或无色条纹部分。条形码是一种自动识别技术,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给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殊代码,这个代码包括了产品名称、规格、价格等。

一、条形码的使用功能

(一)自动进行阅读识别。只要用扫描阅读器扫过条形码的标签,计算机就可以自动进行阅读识别,确定商品的代码,然后找定价、做累计等,进行汇总结算,输出总金额。具有快速、准确的特点。

(二)能对商品销售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有利于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将销售信息反馈给生产单位,缩小产、供、销之间信息传递的时空差。

二、EAN商品条形码

EAN即欧洲物品编码的缩写,也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简称。参加协会的成员国(或地区),称为EAN成员国(或地区),并分别规定了EAN条形码的代码,EAN条形码是通用商品条码。EAN条形编码由12位数字的产品代码和一位校验码组成,12位数字中前三位为前缀号,中间四位为制造商代码,代表一个企业,后五位为产品代码。

三、出版物上的条形码使用

出版物使用条码的码是EAN13位码。ISBN系统图书专用条码的前缀码是“978”,1SBN系统期刊条码的前缀码是“977”。出版物条码一般印刷在图书(期刊)的封底(或护封)左下角,条的方向与书脊平行(或垂直),也可根据需要将条码印在书封二左下角,书脊在右时,一般应将条码印在封底(或护封)右下角,条的方向与书脊平行(或垂直),也可将条码印在封二右上角。四、出版物使用条形码的作用

(一)有利于出版发行部门建立全国范围的发行信息网络。

(二)有利于出版单位及时掌握销售信息,了解销售趋势,改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增强出版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四)有利于图书馆对出版物进行计算机管理。

(五)为出版管理机构提供了加强对出版物管理的技术手段。

(六)有利于遏制非法出版活动。

(七)有利于书店门市POS销售网络管理系统的应用。

条码软件是一款专业的标签设计软件,用户在使用条码软件设计条码标签时,都想要制作一个美丽且独具代表性的标签,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在条码生成软件中,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设置条形码与条码数据的距离,步骤如下:打开条码打印软件,新建标签,点击软件左侧的"条形码"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条形码对象,这里以Code128为例、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文字-条码文字-文本距离中,文本距离默认的是0.5MM,在这里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设置文本距离。

需要注意的是设置文本距离的时候可以看到条形码本身"条空"的高度缩短了,整体的编辑区域高度还是保持不变的。调至合适的位置后,点击确定,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前后对比图:以上就是在条码生成软件中设置条形码与条码数据之间距离的操作步骤,是不是很简单呀,有兴趣的朋友,快快下载条码生成软件,自己动手来试吧。

集团公司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答:根据质检办法函[2008]67号文件“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的规定,子公司在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

1)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经班码条码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条形码注册申请证书已核准下达,物品编码厂商识别代码证书号为:6972***,委托代理条形码办理事宜已经完结,请申请公司机构安排签收事宜;为降低条形码使用成本,合理规避条码胶片制作周期费用、条形码信息备案等条码关联业务,另请申请公司机构安排学习培训事宜。基于为客户利益着想,规避盗用客户条码情况发生,如上条码信息有所保留;为了能准确无误签收证书,以防止冒领、错领,请注意以下事宜:

1.领取时需提供当事公司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2.领取时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原件等相关证件;非当事人领取,另需提供当事人委托书一份;3.外地厂商,如需办理邮寄事宜,请与班码条码受理专员联系,安排邮送事宜(合作机构:顺丰快递中国邮政EMS)。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使用商品条码,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本省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销售和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品条码。是国际商品流通领域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用来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记。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商品条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宣传贯彻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三)受理商品条码注册及续展的申请;(四)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进行监督;(五)对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并引导和鼓励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自愿原则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的计划。第八条使用商品条码必须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三)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商品条码注册的初审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启用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十一条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二)不得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三)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二条注册的商品条码使用有效期限为二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续展,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商品条码视为自动注销。第十三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企业破产视为终止使用商品条码。对已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第十四条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接受委托加工商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和合同文本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也不得在商品的包装或标签上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第十八条申请注册、续展商品条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商品条码的备案不得收费。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制第十九条印制商品条码必须执行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第二十条印制企业必须在取得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条码印制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第二十一条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二)有对商品条码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或者已经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代为检测;(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商品条码或者带有商品条码的包装物业务时,应当核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委托人不能出具上述证书或者证明的,印刷企业不得承接其印刷业务。第二十三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要保留印刷资格的,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保留其印刷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复议申请的,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

第四章服务、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增强社会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推广商品条码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中提供下列服务:(一)向社会宣传商品条码知识和商品条码应用技术;(二)向系统成员传播国内外商品条码技术的发展动态;(三)组织开展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并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四)推广商业销售自动化技术,提供商业自动化建设中的标准化技术咨询;(五)其他必要的服务。第二十五条国有商业企业建设自动售货系统的费用,可以在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费中列支。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查验印制、使用商品条码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证书,并对商品条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条码印刷品,并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处以该批印刷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书刊条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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