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条形码在哪个部门申请?
芜湖条形码在哪个部门申请?条形码申请,条形码注册,条形码办理:
一、条形码办理的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号令《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270号文等有关规定。二、条形码办理申请资格:依法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都具有合法的商品条码注册资格。三、条形码办理申请需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三证合一企业不要提供;3.条形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3份(加盖企业公章);四、如何续展变较条形码1、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系统成员应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2、《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十九条明确规定:“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自动化立体仓库是近些年在我国物流仓库中出现的新概念,利用立体仓库设备可更有效地利用空间,存取自动化,操作更加方便,是当前仓库管理水平较高的形式。
自动化立体仓库的主体由货架,巷道式堆垛起重机、入(出)库工作台和自动运进(出)及操作控制系统组成。货架是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或结构体,货架内是标准尺寸的货位空间,巷道堆垛起重机穿行于货架之间的巷道中,完成存、取货的工作。在立体仓库的管理上引进了立体仓库条形码软件管理系统。它采用条码技术与信息技术,合计组织和控制库存,实现仓库数据共享和管理自动化,它具有高效的仓储能力,优化的仓储管理能力,快速准确的自动花仓储操作等特点。
一、立体仓库系统组成:
1、货架:用于存储货物的钢结构。目前主要有焊接式货架和组合式货架两种基本形式。2、托盘:用于承载货物的器具,亦称工位器具。3、巷道堆垛机:用于自动存取货物的设备。按结构形式分为单立柱和双立柱两种基本形式;按服务方式分为直道、弯道和转移车三种基本形式。4、输送机系统:立体库的主要外围设备,负责将货物运送到堆垛机或从堆垛机将货物移走。输送机种类非常多,常见的有辊道输送机,链条输送机,升降台,分配车,提升机机,皮带机等。5、GV系统:即自动导向小车。根据其导向方式分为感应式导向小车和激光导向小车。6、自动控制系统:驱动自动化立体库系统各设备的自动控制系统。目前以采用现场总线方式为控制模式为主。7、储存信息管理系统:亦称中央计算机管理系统。是全自动化立体库系统的核心。目前典型的自动化立体库系统均采用大型的数据库系统(如ORACLE,SYBASE等)构筑典型的客户机/服务器体系,可以与其他系统(如ERP系统等)联网或集成。技面向物流、制造、医药、烟草、汽车、消费品、流通、零售等行业的各种配送中心和仓库,提供业界领先的一体化的立体仓库条形码软件和解决方案,为企业带来可观的价值回报。使用该系统能够为物流企业在仓库管理上带来真正的提升,提高仓储资源的利用率,加快仓储作业的执行效率,降低人工成本,提高生产率,加快订单信息的处理,为拣选加入位置信息,提高拣选的效率和准确率,从而达到人力资源、设备利用、仓储布局、订单履行的优化,为物流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客户的满意度,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立体仓库条码管理系统的优点:
1、提高仓库空间利用率及货物管理由于使用高层货架存储货物,存储区可以大幅度地向高空发展,充分利用仓库地面和空间,因此,节省了库存占地面积,提高了空间利用率。目前世界上最高的立体仓库高度已达50米。立体仓库单位面积的储存量可达7.5吨/平方米,是普通仓库的5至10倍。采用高层货架储存,并结合计算机管理,可以容易地实现先入先出,防止货物的自然老化、变质、生锈或发霉。立体仓库也便于防止货物的丢失及损坏。
2、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强度使用机械和自动化设备,运行和处理速度快,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降低操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同时,能方便地进入企业的物流系统,使企业物流更趋合理化。采用自动化技术后,还能较好地适应黑暗、低温、污染、有毒和易爆等特殊场合的物品存储需要。如国内已有的冷冻物品自动化仓库和存储胶片的自动化仓库,在低温和完全黑暗的库房内,由计算机自动控制,实现货物的出入库作业。从而改善工作环境,保证安全操作。
3、科学储备,提高物料调节水平,加快储备资金周转由于自动化仓库采用计算机控制,对各种信息进行存储和管理,能减少货物处理过程中的差错,而人工管理不能做到这一点。同时借助于计算机管理还能有效地利用仓库储存能力,实现产品的先进先出原则,便于清点和盘库,合理减少库存,加快储备资金周转,节约流动资金,从而提高仓库的管理水平。
4、有效衔接生产与库存,加快物资周转,降低成本作为生产过程的中间环节,具有原材料、在制品和成品的缓冲存储功能,在自动化和机械化设备处理下,自动化程度提高,各种物料库存周期缩短,从而降低了总成本。对不同运输方式、不同装运方式、不同状态的物料衔接,改变运输方式,改变装运方式和采用有效的技术,都会带来费用的降低。
5、为企业的生产指挥和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自动化立体仓库的信息系统可以与企业的生产信息系统集成,实现企业信息管理的自动化。自动化仓库往往也是企业信息系统的重要环节,决策者根据库存信息制定战略和计划,指挥、监测和调整企业行为。由于仓储信息管理及时准确,便于决策者随时掌握库存情况,根据生产及市场情况及时对企业计划做出调整,提高生产的应变力和决策力。
总之,自动化立体仓库的出现,使传统的仓储作业变为自由选择货位,按需实现先入先出的机械化、自动化仓储作业。在储存的同时,可以对货物进行必要的拣选、组配,并根据具体需要,有计划地将库存货物按指定的数量和时间要求送到合适的地点,满足均衡生产的需要。
由于二维条码这种新兴的自动识别技术有着其它自动识别技术无法比拟的优势,它一出现便受到我国条码管理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自1993年便开始了对二维条码技术的和研究。现已出版了我国第一本有关二维条码技术的专著《二维条码技术》,为了对二维条码技术开展全面研究并开辟应用试点,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课题《二维条码技术研究与应用试点》己列入国家科委“九五”重点攻关项目。该课题将从基础研究、标准制定、设备开发和试点建立方面开展工作,旨在推动二维条码在我国的应用进程。另外,许多科研单位、开发公司、大专院校都已开始着手进行二维条码技术的应用开发。目前,许多部门已有的使用二维条码用于人员管理和物品管理的愿望,如公安部门想将二维条码应用于身份证和流动人员管理上,进出境管理部门欲正在探讨将二维条码应用在护照上,海关也想尝试将其用在报关单上。有的甚至已经开始应用,例如,上汽车销售中心已将二维条码PDF417应用车辆信息的跟踪管理。根据目前状况,预计二维条码在我国的应用五年内将有较大发展。
二维条码将首先在我国的人员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
随着我国的社会和科技进步,人们对人员进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与日益俱增,这就是需要在证件上对管理对象进行精确描述。二维条码这种成本优势较大的自动技术较易被各个管理部门所接受。在我国的人口管理综合数据库较难建立的情况下,一个随身携带的身份卡上的二维条码便可将人的身份信息全部包含,并且还可包括人的照片信息,因此这种技术的推广比发达国家更俱优势。
二维条码亦将在物物流管理中得到较大发展
用二维条码描述物品是二维条码应用的又一方面。在货物的存贮、运输中对其进行描述必不可少。现在的情况大多是用自然语言描述,这大大影响了信息采集速度和精度。将二维条码应用于物流,即将二维条码制作在货物的包装上,这是其它自动技术(如IC卡)无法做到的。二维条码在物流中的应用必将对加快物流管理现代化的进程。
一维条码自出现以来,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发展速度十分迅速。它的使用,极大地提高了数据采集和信息处理的速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为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做出了很大贡献。由于受信息容量的限制,一维条码仅仅是对“物品”的标识,而不是对“物品”的描述。故一维条码的使用,不得不依赖数据库的存在。在没有数据库和不便联网的地方,一维条码的使用受到了较大的限制,有时甚至变得毫无意义。另外,要用一维条码表示汉字的场合,显得十分不方便,且效率很低。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迫切要求用条码在有限的几何空间内表示更多的信息,从而满足千变万化的信息表示的需要。二维条码正是为了解一维条码无法解决的问题而产生的。因为它具有高密度、高可靠性等特点,所以可以用它表示数据文件(包括汉字文件)、图像等。二维条码是大容量、高可靠性信息实现存储、携带并自动识读的最理想的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县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条码有关工作。第四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并实施部分重要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六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条码技术,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可以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玩具;(三)日用化学品、农药;(四)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五)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生产前款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0个月内标注商品条码。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经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报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商品条码技术的相关知识。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以下简称印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出厂检验能力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机构代为检测。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委托具备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鼓励印刷企业申请取得国家确认的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获得资质的企业可以优先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非委托人。第二十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印刷质量符合商品条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方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第二十三条在本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四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并登记备查。生产者应当向经销企业提供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不得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含备案)的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以及将其他形式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七条经销企业需要在企业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使用。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在商品条码日常管理中做好下列服务保障工作:(一)宣传商品条码应用技术及发展动态,指导商品条码及其国家标准的具体实施。(二)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三)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四)推动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经销企业等商品条码使用者之间的技术交流与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广泛应用。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实施国家及省下达的商品条码监督检查计划,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任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商品条码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品条码标注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环节的质量监控体系,利用商品条码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建立和实施重要产品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备案的。(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查验存档的。(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登记备案的。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编码、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二)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商品条码名义收取进店费等费用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二)项行为中有违法所得和违法承印物品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承印物品。(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标注商品条码的。(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承印或者提供商品条码的。(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玩具、日用化学品、农药、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引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概念名称与分类范围。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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