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产品条码是干嘛用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芜湖条形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商业自动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是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印刷企业的申请,依照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并对评审合格的印刷企业通过颁发《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确定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申请、评审、核准、发证、注销及复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统一负责全国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核准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条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当地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负责组织评审和抽样检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
第七条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印刷企业,应当到当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书(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手册。
第八条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自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当在完成书面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说明理由。
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对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应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评审资料及抽样检验报告等报编码中心核准;对现场评审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退回并指出不合格项。
第九条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通过核准的,颁发《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对未通过核准的,编码中心应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可以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申请复认;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审及复核。
第十四条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及时改正;未改正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
(一)承揽未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二)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芜湖条形码在小型企业中的应用正在流动起来。这些小型企业包括工厂,医疗诊所、牙科诊所、律师事务所,录像带出租店和教育组织。我们将说明在这些单位及零售店中如何使用条码。
使用低价的计算机系统已在几乎任何业务环境下扩展开来,并采用许多非传统的作法。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许多这样的低价计算机系统中苹果牌计算机多被选用,而在大型企业中IBM多被用来做为主机。有三个理由更有力地支持选用苹果:第一,许多办公室已经使用苹果做图型设计和桌面出版。第二,虽然个人电脑可用“视窗”,但是对无技术背景的人来说,苹果更容易使用。第三,适用于苹果的有力的资料库,软件设计工具及应用软件都很容易找到。
这篇文章分为四部分,每部分将简述条码系统在某种特殊环境下的应用。但是所有的应用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它们被用来做检索。档案、人员、器材、时间、产品、原材料等等,如果他们是条码化的,都可以被检索到。
当设计一个可行的检索系统时,下面所列的各项最基本的功能是必须要包括的。
※所有的扫描都要附加一个日期和时间的印章;
※雇员的证件应随每一次交易扫描;
※近100%的物品有条码标记;
※物品的每次移动都有扫描记录;
※扫描机要安置在方便又合理的地方。
※一个可稽查全部交易的功能可以随时在指令下工作;
※输入资料的长度和版式的监定和确认是自动化的;
※所有的信息可以用扫描或键盘的方式输入。
高级的检索系统可以包括下列功能:
※具有可以设计特殊的资料收集和报告常规的能力;
※对接触某些档案和数据库的限制,以及对软盘上的档案有读与(或)写的限制;
※在资料输入终端机(DET)上显示对使用人的提示和出现错误的请示。
所有这些功能都可以通过低价的设备来实现。下面的各章节将简述每个系统的功能,设计和设备价格的估算。
商品芜湖条形码查询系统与美国国际条码查询机构建立链接,可以查询在全球任何国家(含中国)已经登记注册的条形码所有权信息。产品条形码查询速度快并且产品条码查询结果真实准确,可以进行药品条形码查询,服装条形码查询,香烟条形码查询等。EAN-13商品条码的结构就是13位的,是厂商识别代码+产品代码+校验位组成的,如果厂商是8位的,那么产品代码只能有4位。厂商识别代码的前三位一般是指国家所在地,看以上的前缀码即可知道.
生活中,我们到超市、服装店等购物场所买回的商品上经常会有条形码,那它到底代表什么意思呢?产地:台湾(471)产地:中国(690、691、692)EAN-13商品条码的结构就是13位的,是厂商识别代码+产品代码+校验位组成的,如果厂商是8位的,那么产品代码只能有4位。厂商识别代码的前三位一般是指国家所在地,看以上的前缀码即可知道.690、691是表示我国的商品,以他们为前缀的是7位的厂商识别代码,后来因为发展很快,如此分配的话国际分配给我国的编码资源肯定难以满足需要,所以从692开始厂商识别代码变成8位的了(其中还有一些特例,如烟草行业的10位的厂商识别代码,今后也许还会在新的码段中有变化)。
有人会问:万家乐有24位的条形码:6904881-10405-040601-01-0316这种是什么码?另外看到有好多厂家除了贴EAN-13码外还贴了记录产品流水号的”产品编码”,而且位数有长有短,例如华帝有10位的条码,这种”产品编码”的使用有没有规定的?这一般是由企业为了自己管理便利,在13位码数后添加了自己的规定而已。
商品条码如何申请,在哪儿申请?申请人可到所在地技术监督局及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申请注册程序:申请人可到所在地技术监督局及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直写<<中国商品条三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可直接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线真写注册登记。(备注:如在网上真写申请表还需打印,盖章,然后提交到当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由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编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吕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
问:什么是商品芜湖条形码?
答: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问:请问能否通过商品条码直接识别产品的原产地?
答:不能。商品条码只反映商品条码持有者是在哪个国际物品编码组织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并不表示产品的生产地。
问:企业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有使用期限吗?
答:有。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如果需要延用,应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问:GTIN-13代码结构中的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是由谁分配的?
答:厂商识别代码是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商品项目代码由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问:有的企业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条码印刷到商品包装上代替商品条码使用,可以吗?
答:不可以。商品条码表示的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是有区别的。二者的概念和应用范畴是不同的。商品条码主要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及物流单元的标识,是全球通用的并且是唯一的商品标识。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赋予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代码证书上的条码用于标识一个机构,而商品条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所以,企业不能将表示组织机构代码的条码印刷到商品包装上代替商品条码使用。
问:我单位是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我们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可以转让他人使用吗?
答:不可以。《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但必须指出,系统成员对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只享有专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罚款;对受让方要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问:在超市,当收银员用识读设备扫描商品包装上的条码时,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马上就显示出来,这些信息是不是都保存在条码中?
答:条码表示的只是一串数字,并没有其他信息。当结算前台识读设备扫描到条码后,立刻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查到该条码所标识的商品的相关信息,然后显示在POS终端上,这样就得到了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
问:企业自己设计的用于内部的条码与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的条码在使用过程中有什么区别?
答:企业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的是“厂商识别代码”,即申办企业的标识代码。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可在厂商识别代码基础上对产品编制全球通用、唯一的商品项目代码,然后用条码符号载体对其进行表示,这样的条码可在全球范围内应用。而企业自己设计的用于内部的条码一般仅限于内部管理系统应用,不能进入流通领域。
问: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销售者是否能够使用店内码予以替换和覆盖?
答:不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中规定,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应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
问: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1、系统成员对本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2、在厂商识别代码的基础上自行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的权利;
3、国家保护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受侵犯;
4、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5、这里说的“相应的商品条码”目前指的是:EAN/UPC、ITF-14及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问:什么是厂商识别代码?
答: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基础。厂商识别代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管理和分配。
问:企业具有什么资格可以申请厂商识别代码?
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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