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沚区产品条码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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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沚区产品条码如何申请?

作者:芜湖兴利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04 08:47:30

芜湖条码生成软件支持100多种条形码类型。常用的EAN/UPC条形码比其他类型的条形码长出来一些线条。这些条就是凹槽,也可以称其为警戒栏,是用来充当扫描设备的参考点。接下来就给大家讲下EAN/UPC条形码中的凹槽。在条码生成软件中,有凹槽的条形码有EAN13/EAN8、UPC/UPCA/UPCE等等。在条码生成软件中绘制好条形码之后,双击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条码-类型中,设置条码类型为EAN13。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软件默认的凹槽高度为2.1.凹槽高度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定义进行设置,下面圈住的部分就是凹槽。如果你的凹槽高度为其他数值,想要调整其高度,使之与其条形码保持适当的比例。你可以在图形属性-条码-凹槽高度中自定义记性调整。以上就是有关EAN/UPC条形码凹槽高度的介绍。软件操作比较灵活,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生成软件试用。

(1)用原版胶片制版印刷原版胶片合格与否直接影响到芜湖条码的印刷质量,并非有了电脑和条码软件就能制作出合格的原版胶片。原版胶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

(2)用户应委托具有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企业印制条码具有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认定的。这些企业都有条码质量管理手册,对条码标准及相关规定比较了解,能很好地控制条码的印刷质量。

(3)流通领域应严格把好条码质量关流通领域在进货时不但要查验商品条码相对应的合法有效的证件,相关工作人员还应掌握一定的条码技术知识,配备些最基本的条码检测仪器设备,如:JY—1B全中文条码检测仪,HHPQC800系列桌面型条码检测仪等。依据国家标准GB12904《商品条码》和GB/T18348《商品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验明条码的质量。

条码印刷质量是条码使用的基础。只有保证了条码的质量,才能顺利地被条码识读器扫描识读,才能打造一个和谐的条码应用市场环境。

相信很多企业主都会有这个疑问,毕竟条形码的有效期相对来说是比较短的。

只有短短的两年时间,而很多企业老板,他们的时间都是非常冲忙的,有时候忙起来,一个项目他都不会止两年的时间。那么就会很容易错过条形码续展。而导致条形码过期。

要知道条形码证书一旦过期的话,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可估量的。轻者芜湖条码号失效,轻微罚款。重者,罚款,市面上产品被召回重新打最新有效的条码号。

这样一来一回,产品就简简单单的就被KO回去了。客单价高的还好,如果客单价低的,重新打一次包装的整体费用,包括运费,加起来都快达到新生产的费用了。那么您觉得还划算么?如同鸡肋,弃之可惜,食之无味。

续展的最佳时间是到期前三个月,因为这样即使出现什么意外不能重新续展,也是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缓冲的。

而有的客户如果说条形码证书失效了,或者说过期半年了,或者过期一年了。这个时候怎么办呢?其实条形码过期一年内,都还是比较容易重新补回之前的条码证书的,但是一旦超过一年,那么还是重新申请一个吧。

重新办理条形码证书,也就意味着,之前证书所生成的条码号就全部作废了,而之前的那些商品条码号,自然失效。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芜湖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商业自动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是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印刷企业的申请,依照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并对评审合格的印刷企业通过颁发《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确定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申请、评审、核准、发证、注销及复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统一负责全国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核准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条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当地印刷企业的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负责组织评审和抽样检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可以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

第七条申请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的印刷企业,应当到当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申请书(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手册。

第八条编码中心分支机构自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当在完成书面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完成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说明理由。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对现场评审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应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评审材料及抽样检验报告等报编码中心核准;对现场评审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应退回并指出不合格项。

第九条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通过核准的,颁发《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对未通过核准的,编码中心应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接受系统成员或者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获得《资格证书》的印刷企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保留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申请复认;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审及复核。

第十四条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及时改正;未改正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刷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一)承揽未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的委托印刷商品条码;(二)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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