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条形码的优势和应用
1、问:企业具有什么资格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答: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2、问:企业应如何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业务?
答: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可以通过线上注册或线下窗口办理两种方式进行。
(1)线上注册:注册登录并点击“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注册”,按流程操作即可;
(2)线下窗口办理:前往编码所办理;
需准备以下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盖公章)一式两份;
注册费用汇款凭证(字迹清晰);
企业公章。
3、问:企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后,中心会发放哪些材料?
答:企业申请获得厂商识别代码后,中心会给企业发放《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条码卡、《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用户手册》材料。
4、问:厂商识别代码有使用期限吗?
答: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系统成员应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5、问:注册后多久能获取系统成员证书和条码卡?
答:企业提交申请资料后,如无特殊情况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
6、问:我想办理续展,应该怎么操作?
答:已经成为系统成员的企业在当前没有办理业务时可以进行续展业务的办理。
需准备以下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盖公章)一式两份;
续展费用汇款凭证(字迹清晰);
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企业公章;
印有商品条码的产品外包装样品2种(一式三份,针对续展企业本所免费提供2次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服务)。
7、问:我企业的信息变化了,应该去哪里做变更?
答: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办理变更手续。
需准备以下材料:
工商变更(有《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1.新《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盖公章);
2.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盖公章);
3.企业公章
4.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盖公章)。
证明变更(无《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8、问:企业的条码快使用完了,应该怎么办?
答:如果企业条码快使用完了可前往进行增号办理。
企业大讲堂二维码在生活中的应用场景近几年二维码悄然走进了我们的生活:防疫通行扫二维码、门店点餐扫二维码、支付扫二维码、报名扫二维码……二维码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早在2006年,国内就开始二维码的商业应用,但由于当时智能手机并不普及,第一轮的二维码产业并没有真正形成。2012年,移动支付的普及使得这一年成为了中国的二维码元年。据统计,如今全国每月扫码量超1.6亿次。在日韩等国家,二维码普及率高达96%以上。如此神速发展的二维码,究竟可以应用在哪些方面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二维码在生活中各个环节的应用场景:
一、支付类场景通过主扫或被扫功能,进行移动支付。(1)ATM扫码存款/取款通过手机银行扫描ATM机二维码,实现在ATM上的二维码无卡取现、无卡存款。(2)自助POS机自助支付通过收银设备内置的条码扫描器扫描商品码,并使用金融支付APP的付款码进行结算。-民德产品推荐-MP8608嵌入式扫描平台1、搭载全新主控芯片及130万像素扫描镜头2、采用高性能的影像技术,高效识读商品码、支付码3、接口丰富,兼容性强,可快速与其他主机设备配合使用4、超大识读范围,各类自助设备的优秀伴侣(3)二维码移动支付功能通过扫描金融支付二维码实现无卡结算。-民德产品推荐-MD6100S通用型手持影像扫描器1、全面的快速识读能力,对污损条码、激光雕刻码等识读效果更佳2、性能卓越,支持移动支付、扫码开票3、采用影像式自动感应技术,可在免持与手持两种模式之间自由切换4、可靠耐用的结构设计,适用于商业及工业多种应用场景。
二、产品宣传类场景商家,通过各类渠道宣传推广二维码。客户,通过扫码的方式参与各项活动。(1)二维码推广(2)餐厅的应用主要用于手机电子菜单。-民德产品推荐-MP150嵌入式扫描平台1、专为电子屏幕条码定制,使用便捷、绿色环保,为移动生活助力2、超大窗口,360度随心扫3、超快速度识读,识读微信支付码(iphone6PLUS)>1.0M/S4、轻薄设计,薄度仅等同于一元硬币直径,节约安装空间(3)手机电商直接扫描二维码,进入商家的手机网站,点击中意的产品,即可完成下单及支付,实现轻松购物的时尚理念。
三、体验优化类场景(1)电子票务传统票务系统升级为电子票务系统,告别传统文字纸张模式。-民德产品推荐-MP758嵌入式扫描平台1、搭载全新主控芯片及百万像素扫描镜头2、卓越的扫描性能,可快速识读纸质、电子屏幕条码3、支持命令控制、影像感应、红外线感应三种触发方式4、安装简便,声音洪亮,各类自助设备的优秀伴侣(2)车辆管理应用将有关车辆上的基本信息,包括车驾号、发动机号、车型、颜色等车辆的基本信息转化保存在二维码中,其信息的隐含性起到防伪的作用,信息的数字化便于与管理部门的管理网络的实施实时监控。(3)扫码登录网页上显示二维码,用户通过手机扫码登录。目前互联网移动端与web端的客户体系打通,如支付宝、微信、百度等普遍采用此类方式。后续可拓展至商家服务web版扫码登录等。(4)会议服务主要用于会议签到。签到二维码识别终端设备会实时将与会记录传输至记录平台,会议的参与情况和活动的效果可以做清楚的分析,真正实现会议营销的闭环,从会议主办邀请直到最后的参与情况可以高效地形成准确的记录。民德产品推荐-MP168S屏幕条码扫描平台:
1、移动支付、扫码开票、为电子屏幕条码定制,使用便捷、绿色环保,为移动生活助力。
2、极速感应,瞬间开启识读,支持定制语音播报功能。
3、支持识读所有通用的一维/二维电子屏幕条码。
4、支持识读多种尺寸的屏幕条码,快速识读高/低亮度的屏幕条码。
(5)综合自助服务一体机属于社保行业、民政行业、医疗保险、金融行业、银行等服务的延伸设备,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的金融自助机的功能相对简单,认证模式单一,不能给人们带来更多的服务,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的问题。
一维芜湖条形码:一维条码只是在一个方向(一般是水平方向)表达信息,而在垂直方向则不表达任何信息,其一定的高度通常是为了便于阅读器的对准。一维条码的应用可以提高信息录入的速度,减少差错率,可直接显示内容为英文、数字、简单符号;贮存数据不多,主要依靠计算机中的关联数据库;保密性能不高;损污后可读性差。
二维条形码:在水平和垂直方向的二维空间存储信息的条码,称为二维条码(2-dimensionalbarcode),英文标准名称417Barcode。可直接显示英文、中文、数字、符号、图型;贮存数据量大,可存放1K字符,可用扫描仪直接读取内容,无需另接数据库;保密性高(可加密);安全级别最高时,损污50%仍可读取完整信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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