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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区条码的规格内容

作者:芜湖兴利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9 08:27:12

芜湖条形码申请指南,注册商标条形码流程及费用:1、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加盖企业公章,可直接在线填写注册登记表。2、将申请所需要的资料递交机构初审3、如符合条件,由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到审批。4、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5、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

条形码申请指南所需资料1、公司证明文件2、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条形码的作用商品条形码是市场流通的前提,获得了条形码,就是获得了产品在该国销售的合格证,扩大销售市场(1)有利于收集商品信息,了解消费趋势,快速反馈消费需求,便于制订生产计划及产品订价。(2)在ebay,亚马逊网上销售的基础,互联网让商品不局限地域销售成为了必然,扩展了销售途径。(3)条形码申请,我公司

芜湖条形码可以让企业想让消费者或他的经销商通过我查查或其它贸易软件扫描到自己的数据是需要付费的。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是一个数据的中转者,收集企业的真实数据并负责转发,进步企业录入数据的积极性,也为我查查等软件提供了正确数据,形成良好的数据采集、使用轮回模式,条形码可实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商标的24小时快速同步。多种查询渠道,全方位提供服务。企业只要在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产品信息录入后,可支持多个网站和APP查询,如条码小达人、我查查、天猫、百度手机客户端等,避免了企业需要多方联系录入,一次录入,多方可查。

产品二维码防伪标签是基于产品防伪、验证等市场应用需求而开发的二维码电子应用。二维码防伪标签是由二维码防伪标签系统加密天生的产品信息二维码,可印刷或标贴在商品包上,消费者购买后可通过官方网站或指定手机软件进行解码,即可验证产品真伪,获得详尽的信息。条形码包含了产品名称、产品编码、产品规格、厂家名称、厂家地址等。在移动互联网发展迅速的今天,通过智能手机扫描产品条码,页面显示产品信息,已经成为当今的一大趋势,而淘宝等企业推出的“扫码购”更是将商品条码的信息应用推向了新热潮,产品信息录入工作更是愈发重要。通过数据同步,降低企业本钱。

产品质量与安全,特别是食物药品的质量与安全,是衡量人民糊口质量,社会治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看到,对人的治理有“身份证”,条形码对产品的治理有“商品条码”。利用全球通用的商品条码技术为产品质量与安全保驾护航,已经成为国际上的通用做法。在购物时,收银员就是用扫描枪扫面商品上的二维码确认商品信息的,没有条码的商品,进不了商场,会严峻制约产品的销路和企业的发展;现在商品在淘宝上卖都要有条码了,没有条码的商品,上不了网购平台,电商时代玩不转;没有条码的商品,消费者不敢购买。

最近有客户咨询下载了条码打印软件,也安装好了。但是打开软件图标的时候提示H0042,咨询是什么原因?刚下载的软件为什么不能使用。今天针对H0042版本太旧,给大家演示下具体的解决方法:打开条码打印软件,提示版本太旧,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重启电脑,一般情况下重启电脑再打开条码打印软件就可以正常使用。如果重启电脑打开软件还提示H0042版本太旧的话,及时联系在线人员帮你解决。

打开条码打印软件继续提示H0042版本太旧,联系在线人员给您发一个加密锁环境补丁,解压之后,双击执行一下HASPUserSetup.exe。之后再打开条码打印软件,就可以正常使用了。以上就是有关打开条码打印软件提示H0042版本太旧的解决方法,如果你也遇到过同样的问题,可以按照以上步骤进行操作,在使用条码打印软件的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及时联系在线人员帮你解决。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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